三、企業金融、證券交易法、期貨交易法等白領犯罪

針對高度專業的證券交易法案件,蘇志倫律師具備拆解複雜資金流向與重大訊息認定之實力,從「特別背信」、「內線交易」到「操縱股價」、「非常規交易」的辯護實務。在當前高度透明的資本市場中,企業金融犯罪已成為白領階層最常面臨的法律危機。一旦涉及證券交易法(下稱證交法)之指控,當事人往往面臨三年以上、七年以上的重刑威脅,並伴隨高額罰金與名譽損失。

內線交易的成罪關鍵在於「消息成立時點」與「買賣行為」的關聯。蘇志倫律師憑藉多年辦案心證,深刻理解檢察機關如何運用通訊監察與資金流向來鎖定被告。在辯護上,我們著重於挑戰「重大訊息」的成立條件。例如:董事會決議、簽署意向書或是實地查核階段,何者才是具備明確性之時點?精準鎖定訊息成立點,是爭取無罪或緩刑的首要步驟。

操縱股價案件常見於投顧老師或大股東之間。法律處罰的是「基於意圖抬高或壓低有價證券交易價格」之行為。蘇志倫律師在辯護中,能精確區分合法的「市場佈局」與非法的「沖洗買賣(Wash Sale)」,針對被告主觀上是否具備不法意圖進行強力抗辯。

針對檢方指控的掏空案,蘇律師能從會計原則與產業實務出發,論證資金流向的合理補償機制,或是交易價格的合理評估依據(如鑑定報告、市場行情),化解「不法意圖」。針對民事侵權,精確挑戰原告提出的損害賠償數額,從會計成本歸屬與獲利關聯性進行拆解,有效降低賠償責任。

憑藉多年地檢署偵查經驗,深諳金管會與檢調機關在處理金融犯罪時的「入罪邏輯」,特別是在高度專業的《銀行法》與《投信投顧法》領域,能從交易結構中找出去刑事化的突破口。

1.《銀行法》:非法吸金與地下匯兌的防禦精義

在面臨《銀行法》第 29 條之 1「非法經營銀行業務」的重罪指控時(特別是吸金金額逾億元者,面臨七年以上重刑),蘇律師的策略重點在於「與本金顯不相當」之法律抗辯,檢方常以高額利息回報作為吸金判準。蘇律師則深入分析商業模式,釐清該報酬是否源於真實的投資獲利或合理的商業分潤,而非單純的「後金補前金」。透過財務模型論證,區分合法的「私募債權」或「民間借貸」與非法的「吸收存款」。

另外,針對跨境貿易或外籍移工常見的「地下匯兌」指控,蘇律師著重於論證當事人是否具備「經營業務」之主觀不法,或是僅為單純的「互助性質代匯」。在卷證不利的情況下,蘇志倫律師能精確找出金流流向中的「非營利性」證據,爭取不起訴處分或無罪。即便事證極為不利,會在案件偵查初期即協助被告建立還款計畫或信託機制,強調透過與被害人的實質和解與資產返還,能有效消弭社會危害性,以爭取「緩刑」或「減刑」。

2. 《投信投顧法》:非法代操與投顧業務的界線釐清

在當前斜槓投資、投顧老師盛行的環境下,誤觸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》第 107 條之案例激增。因為法律處罰的是「未經許可經營顧問業務」,蘇志倫律師擅長從卷內事證突破「顧問」與「單純資訊分享」的定性爭執,從互動記錄中區分出當事人是在進行「個別投資建議」(收費代操)還是「一般市場資訊分享」(教學性質),透過解析收費結構,論證對價關係是否存在於「投資決策」上,成功為被告爭取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。

針對「非法代操」,蘇志倫律師則會從被告是否具備「獨立決定權」作為防禦核心,若交易決策仍需經過帳戶持有人同意,則不構成《投信投顧法》所規範的「全權委託」。另外,針對銷售自動化交易軟體是否構成非法投顧,蘇志倫律師能結合高科技產業背景,論證軟體僅為「輔助工具」而非「代為決策」,在新型態金融犯罪中為被告爭取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。